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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贫困农民借贷 多为小额短期

发表时间:2016-03-12 阅读数:3686【



 

  “常丹书借据”

  在我国古代,民间借贷盛行,形式多样。旧时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信用、担保、抵押、租赁、秤谷银、买赊纸、银会等,借据文书正是借贷双方所订立的借贷契约字据。近年来,洛阳民俗博物馆收藏清道光年间至民国时期的各类借据50余份,是研究晚清至新中国成立前民间借贷问题的重要实物资料。

  1、空口无凭立字为据

  所谓借据文书,简单来说,就是旧时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所订立的借贷契约字据,也称“借据”“借字”等。那么,借据文书上都书写哪些内容?下面,让我们先看一份清道光十四年(公元1834年)的“常丹书借据”——

  “立字人常丹书今揭到常新年名下本钱叁千整,言明每月贰分贰厘行息。恐后无凭,此照。道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该借据为一份货币借据,用毛笔书写于宣纸之上,长29厘米、宽22.3厘米,印刷方格纸,中间印有“状元及第八行廿四兴文堂”字样,落款“常丹书”为倒写。

  “货币借据是旧时借据文书的重要构成部分。”洛阳民俗博物馆馆长王支援说,由于旧时民间借贷多为现金货币,保存下来的借据文书也多为货币借贷文书。从这个角度看,该馆收藏的另一份租赁文书也就显得弥足珍贵。

  下面,让我们来一睹这份租赁文书的“芳容”——

  “立赁字人陈天顺因无房居住,今同中说合赁到宋青云名下南厦房二间。言明每月出赁洋壹元正。恐(空)口无凭,立字为正(证)。”

  这份长42.5厘米、宽27.5厘米的租赁文书用毛笔书写于宣纸之上,订立时间为公元1932年,写明了租赁的缘由、租金以及租赁双方等。

  2、借贷盛行中人作保

  王支援说,在我国封建社会,民间借贷盛行,且借贷者绝大多数为贫苦农民,地主、富农极少。同时,民间借贷关系的形成与建立,一般需借贷双方当面言定,并订立借贷契约字据,或再加第三方证人(中人或担保人)作保,一般还须指定抵押物品,抵押品多半是田地、房屋、家禽、较大的农具等。

  旧时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有信用、担保、抵押、租赁、秤谷银、买赊纸、银会等。其中,信用借贷完全凭情谊信用,以向亲朋好友借钱、粮救急,一般不计利息。担保借贷一般通过熟人向他人借贷,向债主做口头或书面担保,按期计算。抵押借贷有的以金银首饰或贵重物品作抵押;有的以房屋、店铺、田地作抵押。一般将房契、田契交给债主,如无契据应写借字为据,借款与抵押品价值之间无一定比值,到期不还由债主直接以抵押物作偿。

  另外,所谓秤谷银借贷,即为卖青苗——农民将稻谷先期出售,其作价为五成左右,到期按实际收成计算,如不足还债时用现金补足。而银会借贷是一种互助性的借贷方法。

  3、小额短期货币为主

  借据文书是旧时民间借贷关系的产物和重要实物资料,从洛阳民俗博物馆收藏的借据中可以看出晚清至新中国成立前民间借贷的一些特点。

  第一,民间借贷以货币借贷为主,实物借贷仅占很少一部分。“货币借贷占据民间借贷的重要地位,说明当时社会上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王支援说,而秤谷银借贷体现了农民生活的不易。

  第二,民间借贷以小额短期借贷为主。从洛阳民俗博物馆收藏的50余份借据文书来看,其中最大的一笔借贷金额为40串,最小的一笔仅为3000文;贷款时间以短期为主,多为一年之内。王支援说,一串钱等于1000文,光绪年间买一斤猪肉约需要30文。小额借贷占绝大多数,说明借贷者基本上都是穷苦的农民。他们的借期一般都很短,不超过一年,通常是年末或年初借贷,晚秋初冬收成时还贷。

  王支援表示,小额短期借贷频繁,说明了当时农村小农贫困化程度加深和农民生活的困苦。另外,关于借贷的利息问题,往往借贷金额越少,借贷利息越高;借贷金额越多,借贷利息相应稍低。

  第三,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作抵押的借贷也较为常见。在清末至民国时期,由于政治动荡、战乱不断,导致大量贫困的农民陷入几近破产的困境,只得向富户、地主借贷救急。作为债权人,为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往往要向债务人收取较高利息和实行强迫性的物权抵押制,以作为其借贷风险的回报。因此,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作抵押的借贷也较为常见。“这种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作抵押的借贷的借据称借契文书。”王支援说。

  除富户、地主外,旧时民间借贷的债权人还包括一些商号、公堂、社团组织等。“商号、公堂、社团组织充当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王支援说。(记者 姜春晖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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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契与典契的异同

  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作抵押借贷的借契与房屋、土地的典契有相似之处,同样要列出房屋、土地面积及坐落四至,明确产权归属等。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二:

  一是房屋、土地出典时,契上明确写房屋、土地所有权由典人让渡给受典人,而抵押借契中作抵押的房屋、土地,所有权事实上并不让渡,只是作为债务人偿还能力的证明与信用担保,依然保留在债务人手中,只有当无力偿还债务时,才归债权人所有。

  二是在典契中,出典人接收受典人的货币作为房屋、土地典价是不需要按时支付利息的。而在抵押借契中,债务人要按时支付利息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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